為規范校園內宣傳品的管理,保持校園環境的整潔、美觀、和諧,推進校園精神文明建設,維護校園的安全穩定,根據國家教委《高等學校校園秩序管理若干規定》等有關規定,結合學校實際,特制定本規定。
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宣傳品,是指為宣傳、通告各類活動而懸掛、張貼和發放的各種載體的橫幅、海報、易拉寶、冊子、宣傳單等宣傳物品,包含用于展示的攝影、繪畫等作品。
第二條 禁止任何單位、部門和個人在我校管轄范圍內未經批準張貼或投放宣傳品。
(一)在學校各單位、部門管轄的范圍內的專用櫥窗(板報、墻報、通告欄)、展板發布宣傳品由所在單位、部門管理。
(二)除上述范圍外,在校內其它公共場所發布宣傳品,經所在單位、部門同意,報黨委宣傳部審批。
(三)宣傳品憑黨委宣傳部審批表懸掛、張貼和發放。
第三條 禁止懸掛、張貼有下列內容的宣傳品:
(一) 違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及法律法規的
(二) 有悖于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
(三) 不利于穩定大局及社會和諧的
(四) 以商業性內容為主的
第四條 宣傳品要按照核準時間懸掛、張貼。宣傳品一般提前2天懸掛。
第五條 宣傳品要在核準的區域懸掛、張貼,保持校園環境的整潔、美觀及校園道路的安全暢通。
(一) 需要在學校宣傳欄里張貼宣傳品的,需經宣傳欄管理部門同意,發放宣傳欄鑰匙,張貼完畢,及時歸還鑰匙。
(二) 禁止跨越道路懸掛橫幅,禁止在危險物上懸掛橫幅
(三) 禁止在學校大門懸掛、張貼非全校性活動的宣傳品
第六條 宣傳品載體上須標注活動主辦方的名稱。
第七條 宣傳品的制作、發布、拆除費用由主辦方承擔。在張貼(投放)或拆除過程中,對載體(如道路、樹木、建筑物等)造成損害的應照價賠償。因懸掛橫幅、張貼海報導致的風險(如人身安全事故、財產損失)由主辦方承擔。
第八條 主辦方在活動結束后要及時拆除宣傳品,拆除時必須連同所有附加物(如繩子、鐵線、紙末等)清除干凈。
第九條 下列范圍宣傳品,主辦方應及時拆除、清理。
(一) 超過核定期限仍然懸掛、張貼的
(二) 未按核準地點和方式懸掛、張貼的
(三) 未經核準懸掛、張貼的
第十條 本規定由黨委宣傳部負責解釋。
普洱學院黨委宣傳部
2014年6月5日